光绪三年,伦敦林肯律师学院的门槛外,站着一个三十五岁的中国人。伍廷芳是广东新会人,生于新加坡,四岁随父回国,十四岁进香港圣保罗书院读书,毕业后在香港做过法庭翻译和通事。同治十三年,他自费赴英,进入林肯律师学院攻读英国法律,学徒期里攻判例、习辩护之道,按规矩在四大律师学院中吃满规定次数的正餐,与同窗辩难。
这一年他通过考试,取得大律师资格,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拿到英国大律师资格的华人,也有人称他是亚洲第一人。回到香港后他挂牌执业,是香港第一位华人大律师,后来又以华人身份进入立法局议事,为被洋商欺侮的华商出庭。
光绪八年,李鸿章慕名下书邀他北上入幕,他从此进入晚清外交与修律的核心:协办北洋电报、铁路,参与中越边界、马关议和等交涉,两度出使美国、西班牙、秘鲁,在华盛顿交涉华工禁约,为被拘的华工争领事保护,又在光绪二十八年与沈家本同任修订法律大臣,删去旧律中凌迟、枭首、刺字、刑讯的条文,禁止刑讯株连,奏设法律学堂,想把审判从行政官手里分出来。
真正的转折在宣统三年。武昌起义一声炮响,这位六十九岁的老法臣剪了辫子,宣布赞成共和,被独立各省推为民军议和全权代表,在上海英租界的市政厅里,与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对面而坐。双方先后开了五次会议,唐绍仪本是清廷旧臣,会上竟当众剪去辫子、赞成共和,两人就清帝退位、优待皇室、国体付之公决逐条争持,往来电文数十通。
他又在南京临时政府出任司法总长,主持起草新律,主张审判独立、陪审与辩护公开,坚持未经法庭判决不得指为有罪。议和桌上他还坚持剪掉辫子、废除跪拜、改用鞠躬握手,一条条写进双方的议事章程。议和让了位,共和落了空,他晚年随孙中山南下护法,任外交部长,一度代行非常大总统职权。
民国十一年陈炯明部在广州兵变,炮轰总统府,他以八旬之身登上永丰舰面见孙中山,又奔走调停,忧愤成疾,几日后在广州病逝,年八十。他一生信法,认定文明之国立法、司法、行政三权鼎立,认为自由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,人能守法则自由才有着落。南京政府草创那几个月,他还为一个被指控杀人的地方官据理力争,要求另组法庭、选任陪审员、准许律师辩护、任人旁听,说未经法庭判决,谁都不得被预先指为罪人。从伦敦的律师学院到上海的议和桌,他把法庭两个字第一次重重写进了中国政治。
❝人能守法,斯能自由❞